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。 [1] 。
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于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。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。